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支付宝被骗138元对方已实名能追回来吗?
如今,互联网的运用范围越来越广,智能手机与移动支付也逐渐普及。无可否认,互联网与移动支付极大地影响了当今时代,并给人们带来了极大的便利。与此同时,网络诈骗也日益猖獗,诈骗者甚至不需要与网民接触,只需发布虚假信息就能达到目的。大批黑客不择手段,在各网站传播病毒木马,广大民众成了受害者,大额资金遭到诈骗。那么受害人是否能够通过银行的渠道将被骗金额追回?
如果受害人发现自己遭到网络诈骗,可以立即向银行反应相关情况,银行也会在第一时间采取相应措施,并对受害人的账户进行冻结,或者对账户进行挂失。倘若受害者及时发现并向银行求助,那么受害者的银行卡就能够免遭盗刷,若未能及时发现被骗或者银行没有在第一时间做出回应,那么受害者的银行账户极有可能会被盗刷,大额资金流向黑客账户。
一般情况下,诈骗或者黑客袭击都是通过移动支付平台进行的,因为银行卡与支付平台绑定在一起,一旦移动支付账户被攻破,银行账户里的资金就会失去安全保障,最终被转移出账户。因此,网络诈骗者很少直接向银行账户动手,而是将目光放在移动支付领域。
网路诈骗不是以个体形式进行的,而是以团队协作方式运行。一旦诈骗成功,诈骗者就会迅速对资金进行流转,多次进行电子转账,最后有专人将资金以现金的方式提取出来。这样一来,受害人、移动支付平台和银行的反应时间就有限。
在各大移动支付平台上,陌生用户之间无法获取对方详细信息,无法得知对方实名,转账之时只能看到对方的昵称。包括实名认证的一些详细个人隐私信息,都由支付平台掌握。不仅如此,微信、支付宝等移动支付平台还能够精准掌握各个用户与商家的资金流向,交易时间等。但银行账户里的资金转入支付平台后,银行再也无法获取资金信息,更无法得知用户的各种讯息。也就是说,银行与移动支付平台并没有完全对接,移动支付用户的数据由平台独享,而银行遭到了排斥。
无论移动支付平台上用户的资金如何流转,平台只会默认认为是用户之间或者用户与商家之间的合法交易。举例而言,用户向商家购买商品或服务,用户先向商家付钱,随后商家向用户发货,交易也就完成。但如果用户收到货后却说遭到商家的诈骗,要求银行帮忙追回资金并冻结所谓诈骗人的账户,银行又怎么会做?
首先,如果没有公安机关签发的相关文件,银行无权随意冻结客户的银行账户。法律也有明确的规定,除非有法律的授权,银行才能够通过法定程序对账户进行冻结。即便受害者确信自己被骗,账户资金流入诈骗者的账户,银行也不可能对其作冻结处理,除非有公安机关的授意。
最后建议大家,一定要谨慎支付,防止上当受骗。如遇网络诈骗,及时向公安机关求助,并向银行反应情况,银行能够提供辅助。
黑客行为构成违法犯罪吗
要看具体的情形,无法一概而论。“黑客”行为本身,不一定都是违法犯罪行为,培训“黑客”的行为不是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,其行为不构成犯罪。
如果先提供工具(恶意程序),后教授使用工具,并通过该工具的推广和使用赚取费用的行为,应构成提供非法侵入、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、工具罪。
一、“黑客”
原本仅指热衷研究、撰写计算机程序的专门人才,“黑客”的出现推动了计算机和网络的发展与完善。
二、“黑客工具”
一般是指黑客故意安装到计算机中,用来盗窃信息、引起系统故障和完全控制电脑的各种恶意程序、工具的总称。
三、“制作销售黑客工具”与“故意制作、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”两者的不同点
主要体现在前者落脚点在于制作销售的“黑客工具”是为了“侵入”计算机系统或“非法控制”计算机系统。“故意制作、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”的显著特征是其故意制作、传播的计算机病毒的“破坏性”。
黑客行为触犯了什么法律
黑客行为触犯了刑法,黑客应该都不陌生,黑客实际上就是专门攻击计算机信息系统的,这些黑客对计算机的各种操作都非常的熟悉。普通民众,公司,甚至于国家,在日常的生活及发展过程当中都已经离不开计算机。严厉惩治黑客攻击的这种行为,是世界各国都高度关注的问题。
法律分析
黑客是否犯法,要依据黑客的行为是不是犯罪行为而定,如果对计算机系统进行恶意攻击的,破坏计算机系统的,就有可能构成犯罪。本罪的构成要件是:
第一,侵犯的客体,是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秩序。
第二,在客观方面,表现为:一是实施了下列3种行为中的一种或者多种:违反国家规定,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、修改、增加、干扰;或者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、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、修改、增加的操作;或者故意制作、传播计算机病毒的破坏性程序。二是造成了计算机系统不能正常运行,后果严重的危害结果。
第三,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。
第四,主观方面是故意。
黑客是计算机专业中的一群特殊的群体,很多“黑客”通过病毒入侵、攻击电脑系统和摧毁信息等手段,专门从事网络诈骗、窃取政府、企业和个人信息,甚至进行恐怖主义等破坏性活动。
法律依据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 第二百八十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,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、修改、增加、干扰,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,后果严重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;后果特别严重的,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。违反国家规定,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、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、修改、增加的操作,后果严重的,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。故意制作、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,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,后果严重的,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。单位犯前三款罪的,对单位判处罚金,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,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。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,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:(一)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;(二)致使用户信息泄露,造成严重后果的;(三)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,情节严重的;(四)有其他严重情节的。单位犯前款罪的,对单位判处罚金,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,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。有前两款行为,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,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。